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你知道多少?它們之間的關系又是什么?
以下這幾個問題是會計工作、學習中時常遇到的,可以充分說明這些問題。
一、只有兩種情況不用附原始憑證。
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只有上述兩種情況下,記賬憑證才不用附原始憑證。
二、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但原始憑證丟失了怎么辦?
此時可由其他“憑證”代做原始憑證,分別情況如下:外來原始憑證,必須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如果無法取得外單位證明或者是自制原始憑證,當事人要寫明詳細情況。
上述證明或說明,要由經辦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記賬憑證。
三、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怎么辦?
比如一項業務涉及到收付款,也涉及到非現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結轉,如果采用專用記賬憑證,需要將該業務分別填制收付款記賬憑證和轉賬憑證,此時就會出現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
這種情況下多張記賬憑證可以只附一張原始憑證: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上該原始憑證的復印件。
四、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而且不屬于同一會計主體怎么辦?
這種情況下要填制原始憑證分割單。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幾個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給其他應負擔的單位。
五、根據賬務處理流程“經濟事項-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簿-報表”,是不是只能依據記賬憑證登記賬簿?
《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這里的會計憑證是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第十四條)。
賬簿登記一般的規則是依據記賬憑證逐日逐筆登記,比如固定資產、債權、債務等賬戶的登記,收入、成本、費用等明細分類賬可以匯總登記,對于原材料等明細賬可以暫不編制記賬憑證,根據領料單直接登記明細分類賬。
嚴格來說賬務處理流程應該寫成“經濟事項-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為了解釋原始憑證與記賬憑證的關系,將“-會計憑證-”展開為“-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六、能不能根據賬簿登記賬簿,即根據明細賬登記相應的總賬呢?
《會計法》第十五條:“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這說明不能根據賬簿登記賬簿。根據明細賬登記總賬不僅違法,而且也會使企業喪失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賬賬核對的這種內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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